手拉葫芦安全规则标准(JB 9010-1999) | ||
前言 本标准是对ZBJ80 015-89《手拉葫芦安全规则》的修订。
本标准与ZBJ80 015-89相比,在使用规则中增加了“严禁用2台及2台以上手拉葫芦同时起吊重物”的规定。其余主要技术内容没有变化。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ZBJ80 015- 89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起重工具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文秀、崔振元。
1、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JB/T 7334-1994 手拉葫芦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拉葫芦的设计、使用、维护和保养规则,以及主要零部件的报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起重量为0.5-20 t、一般用途的正齿轮传动机构手拉葫芦,其他结构型式的手拉葫芦亦应参照使用。
3、一般规则
3.1 每台产品必须附有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生产许可证标记和产品合格证。
3.2 产品应有清晰、耐久的标牌。
3.3 严禁超负荷起吊或斜吊。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3.4 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承点必须牢固、稳定。
3.5 吊挂、捆绑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
3.6 严禁将下吊钩回扣到起重链条上起吊重物
3.7 不允许抛掷手拉葫芦。
3.8 用户不得改动产品的原设计。
3.9 更换的零部件必须达到原设计要求。
4、使用规则
4.1 起吊前的检查
4.1.1各机件必须完好无损,传动部分及起重链条润滑良好,空运转正常。
4.1.2不允许用吊钩钩尖钩挂重物。
4.1.3起重链条不得扭转和打结,双行链手拉葫芦的下吊钩组件不得翻转。
4.1.4吊钩应在重物重心的铅垂线上,严防重物倾斜、翻转。
4.2 操作
4.2.1操作时应首先试吊,当重物离地后,如运转正常,制动可靠.方可继续起吊。
4.2.2作业时操作者不得站在重物上面操作,也不得将重物吊起后停留在空中而离开现场。
4.2.3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在重物下行走或停留。
4.2.4不得使用非手动驱动方式起吊重物。发现拉不动时,不得增加拉力,要立即停止使用,检查重物是否与其他物件牵连,重物重量是否超过了额定起重量,葫芦机件有无损坏等。
4.2.5上升或下降重物的距离不得超过规定的起升高度,以防损坏机件。
4.2.6严禁用2台及2台以上手拉葫芦同时起吊重物。
4.3 违反安全规则操作的典型事例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5、维护和保养规则
5.1 日常检查和保养
5.1.1 检查起重链条有无过量磨损、腐蚀、变形和外部损伤。
5.1.2 检查所有转动件转动是否灵活,紧固件不得松动。
5.1.3 检查吊钩的磨损和变形。吊钩应无裂纹、锐角、毛刺、腐蚀、翘曲和扭转等有害缺陷。
5.1.4 各传动部件应定期加油脂润滑,制动器的摩擦表面之间必须保持清洁无油污,以保证制动性能可靠。
5.1.5 起重链条使用时应经常涂敷润滑油,不应粘上泥土等杂物,以免带人起重链轮而沉积在凹处,影响正常啮合。
5.1.6 使用完毕的手拉葫芦,应存放在千燥场所。长期放置不用时应适当防护和妥善保管。
5.2 定期检查和保养
5.2.1 检查的时间间隔应按作业的频繁程度和作业的环境来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
5.2.2 必须由熟悉产品结构和性能的人员,按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拆卸检查。
5.2.3 经拆卸重新组装后的手拉葫芦,应按JB/T 7334中的规定进行动载性能试验和制动性能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5.3 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表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6、主要零部件的报废标准
主要零部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6.1 吊钩
a)断面磨损量超过名义尺寸的1***;
b)裂纹;
c)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d)钩口尺寸变形增大超过名义尺寸的15%;
e)扭转变形超过10度。
6.2 起重链条
a)链环直径磨损超过名义尺寸的1***;
b)11环节距伸长量超过3%,单环节距伸长量超过5%;
c)裂纹或其他有害缺陷。
6.3 齿轮
a)齿厚磨损量超过名义尺寸的1***;
b)裂纹;
c)断齿
6.4 摩擦片磨损量超过名义尺寸的25%。
6.5 链轮凹槽尺寸磨损增大,超过名义尺寸的1***。
6.6 轴与轴承间的间隙增大,超过名义尺寸的15%。
6.7 棘轮、棘爪和弹簧出现严重磨损或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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